劳务派遣制是什么条件下应运而生?初衷是什么?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务派遣是为了解决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但是,现实中的劳务派遣自然不是这样的。现在的劳务派遣其实主要存在于***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这些单位及工作岗位受限于编制要求,但却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所以现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单位则大量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用工问题。通过劳务派遣,这些单位不仅可以解决编制带来的人员受限,同时还能降低用工风险。那何乐而不为呢?
至于同工同酬的这个问题,那基本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及编制人员之间更是差距明显。并且这些派遣员工还容易因为临时工的身份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是背锅。当然,有的选择这种派遣是看重这个单位,而并不在意这个福利待遇问题。
现在劳务派遣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很多人难免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会有劳务派遣这种制度,它是怎么来的?
劳务派遣在我国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策原因,外国法人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招工,但是又有劳动力的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早的劳务派遣业务诞生。1***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有限公司开启了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先河,为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
***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院发布)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被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也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
为了促进劳务派遣业务发展,也为理清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至于什么是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彼时的劳动合同法未作详细说明。
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按理说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应该比之前有所降低,可事实恰恰相反,劳务派遣数量不降反而大增,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可能有两个:
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特别严格的要求。而在此之前,劳动法(1995年实施)对用人单位用工方面的规定只有20条内容,相对宽泛,而劳动合同法却有98条内容,与之配套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有38条内容。这126条内容,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地监督和约束。
二是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务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规定有些宽泛。用人企业像发现了新大陆,纷纷减少直接用工数量转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正好我有个朋友就是开“劳务公司”的,他跟我说:不管是国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是为了省去自招的环节,不用买社保,成本节约不少。派遣工来到直接开干,不用的时候想退就退,没有负担……
这样的话,员工的招聘、员工管理、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合同签订等等都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完成,可以省去招聘员工的时间,也能节省一定的招聘成本。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简称“劳务公司”,专门做“人力***部门”的工作。常见的劳务派遣岗位有文员、会计、保安、汽车驾驶员、搬运工、操作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劳务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到第三方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抽取相应的佣金后,再将工资发放至派遣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员工的各项***待遇,均由第三方缴纳。
不仅国企事业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现在很多外企私企为了减少人力成本及风险,也选择一口价包出去,既不用自己操心,也不用担着用工风险,因为你签的合同都不是和用人单位签的,一旦出现问题打官司,也是由劳务公司去解决。
不过如果遇到的是那种小力***公司,和皮包公司一样,说跑了就跑了,你还找不着人。说到这,相信大家都看出来了:一句话,用人单位不想担人力风险!
1.用人单位减少麻烦
外包工是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是劳务公司雇佣的工人,而作为用人单位则按时或者按件支付相应的薪资给劳务公司,员工不管是衣食住行都不用用人单位去打理负责,有问题找劳务公司,用人单位跟外包工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
2.经营成本降低
因为是劳务公司的人,要多少用多少,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订单的情况来灵活投入生产的人力,不会有富余人力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3.受市场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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