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专家刘杨简历?
刘杨,女,1981年生,辽宁人。民主促进会会员,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汉文化学院学位论文评审专家、西安翻译协会会员,香港浸会大学访问学者。硕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为语言政策研究。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专业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西方文化比较、语言政策和社会组织研究。
主要科研成果:公开发表论文31篇,其中核心10篇。出版学术著作1部,教材2部。参与国家级项目2项;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地市级项目2项;参与省部级项目3项;横向课题1项;教改课题1项。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纳税人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预缴义务即自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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